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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辐射事故追究刑事责任

    2016/11/22 16:47:5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明确,县(市)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将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体系,组织开展宣传、普及辐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对辐射的科学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辐射环境监测制度,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辐射环境的监测监控,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针对群众关注、且投诉较多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办法》要求,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电磁辐射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电磁辐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这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电磁辐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此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核发许可证或办理批准文件的,缓报、瞒报、谎报或漏报辐射事故的,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的,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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