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510型便携式γ谱仪主要用于安检、反恐、核事故现场的污染分析,可进行γ辐射剂量的测量,同时系统内置核素库,可以自动识别人工及天然同位素。仪器为一体式,内置2英寸NaI(Tl) γ探测器,可同时测量γ能谱、γ剂量率。仪器为全数字化,集探测器、成型放大器、多道分析器、电源、触摸屏、内存为一体,功耗
REN500H辐射防护用X、γ辐射剂量当量(率)仪是监测各种高剂量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辐射剂量率专用仪器。仪器满足《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中高剂量部分的要求。该仪器除能测高能γ射线外,还能对低能X射线进行准确的测量,具有良好的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剂量率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
颜色:黄白相间,红色文字“当心电离辐射 严禁进入” 材料:涤纶布 规格:4.5cm*100m 特点:电离辐射特有三叶符警示符号和标语 用途:在工业探伤、石油勘探等使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场所中需要隔离划分出监督区和管理
REN320立柱式X、γ辐射环境监测仪主要用于放射性监测场所的行人或行包通过的监测系统,采用大体积的闪烁体探测器作为探测器,具有体积小,便于携带,灵敏度高,误差小的特点,适用与核应急等特殊的放射性检测场合。该辐射仪由一根便携式立柱和一个REN400型多功能辐射仪主机组成。辐射立柱与探头之
2006/4/16 10:55:00
文号:卫生部52号令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
发布日期:1997-1-1 |
实施日期:1997-9-1 |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规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组织辖区内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管理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由所在单位负责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颁发。工作人员持证后方可从事所限定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证》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六条 申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经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职业的要求; (二)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个人剂量监督; (三)掌握放射防护知识和有关法规,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持证者,如需要从事限定范围外放射工作的,必须按第五、六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放射工作人员调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在调离之日起30日内,由所在单位向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放射工作人员证》; 遗失《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必须在30日内持所在单位证明,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一般不得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确需使用临时人员从事辅助性放射工作的,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九条 因进修、教学等需要短期从事或接触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本规定第六条办理。 第十条 放射专业学生入学前,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进行入学前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OBl6387—1996)要求的不得就读放射专业。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放射防护培训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放射卫生防护技术单位举办,并按照统一的教材进行培训,上岗前的培训时间一般10天,上岗后每2年复训一次,复训时间不少于5天。 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第十三条 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单位负责。负责监测工作的单位应将监测结果及时通知被监测者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应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五条 个人剂量监测的仪器、方法、评价和记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担个人剂量监测的单位,必须参加卫生部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指导机构组织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第十六条 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第十七条 对操作开放型放射源的工作人员,摄入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lO时,个人剂量监测单位应督促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九条 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十八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第二十条 具备个人剂量监测能力的放射工作单位,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对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但必须定期接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在完成年度监测后的30日内,将个人剂量监测和评价结果按规定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时间和报表格式将本地区的个人剂量汇总、超剂量受照记录和个人剂量档案建档情况逐级上报。 第四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OBl6387—1996)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应根据卫生部发布的《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及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和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 l一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四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必须为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其保存时间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第二十七条 对接受计划照射和事故所致异常照射的工作人员,必须作好现场医学处理,根据估计的受照剂量和受照人员的临床症状决定就地诊治或送专门医疗机构治疗,并应将诊治情况记入本人的健康和剂量档案中。 第二十八条 对从事过放射工作,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每2年对其进行医学随访观察一次: (一)从事放射工作累计工龄20年以上或放射性核素摄入量是年摄入量限值的两倍以上; (二)铀矿工在一年内氡子体累积曝露量在100个工作水平月以上; (三)一次或几天内的照射剂量当量在0.1SV以上; (四)一年全身累积照射剂量当量在1.OSv以上; (五)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者。 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观察费用由被观察对象所在单位支付,涉及人员调动时由调入、调出单位商定。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设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其职责是: (一)对全国的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仲裁; (二)受理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提出的疑难病例; (三)参与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省级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其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放射事故中受照人员的医学检查与处理; (三)负责职业性放射病疑难病例的转诊。 第三十一条 对职业性放射病的诊断,按照国家已发布的放射病诊断标准和规定进行诊断和处理,实行以诊断组集体诊断的原则,并以个人健康档案、个人剂量档案和放射事故档案等文字记载为依据,对没有上述档案记录者,不得进行放射病诊断。 第三十二条 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见附件)一式五份,诊断鉴定组、患者、患者所在单位、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及国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鉴定组各存一份。 持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的患者每2年进行一次复查、诊断。 第三十三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起停发。 第三十四条 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第三十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对确诊为职业性放射病致残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伤残抚恤金。 因患职业性放射病治疗无效死亡的,按因公殉职处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改进,停工或停业整顿,或处以100元以上 lOOOO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培训或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从事放射工作的; (二)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三)上岗后未进行定期健康检查,没有建立健康档案的; (四)上岗后未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从事放射工作而造成意外照射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依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超过放射性豁免限值的职业照射实践的人员。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的健康检查是指从事放射工作上岗前预防性健康检查和上岗后的定期健康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85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1988年发布的《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书格式和内容 附件: 职 业 性 放 射 病 诊 断 书 住院号/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 职业史 放射工作工龄 受照剂量 受照史 主要临床症状及检查结果 诊断 诊断组组长签名 诊断组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诊断2年内需复查诊断。 2、确诊的职业性放射病必须采用已发布的职业病名单中的名称。 |
产品名称: REN-SN型半导体超高量程射线探头
产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半导体探
产品名称: REN500E辐射剂量率仪(手持式)
产品描述: REN500E辐射剂量率仪是以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测量χ、γ和硬β辐射的多功能便携式剂量率仪。作为辐射巡测仪,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自动连续测量和记录1600条辐射剂量率数据,更换电池时,日历、时间及检测数据能永久保存。工
产品名称: REN200型X-γ个人剂量报警仪
产品描述: REN200型个人剂量报警仪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主要用来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的X、γ以及硬β射线的辐射,具有响应快,测量范围宽的特点。能显示工作场所的剂量当量率和累积剂量,更换电池时,日历、时间及累积数据能永久保
产品名称: REN800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
产品描述: REN800型中子周围剂量当量(率)仪采用高灵敏的进口He3管作为探测器,反应速度快。该仪器使用方便;灵敏度高、抗γ性能好、能量响应特性好,即可用作便携式仪器又可用作固定式中子剂量监测仪。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Neutron中子剂量率管理软件可将存
产品名称: REN500A型智能化X、γ辐射仪
产品描述: REN500A型智能化х、γ辐射仪采用高灵敏的闪烁晶体作为探测器,反应速度快,该仪器具有较宽的剂量率测量范围。 该仪器除能测高能、低能γ射线外,还能对低能X射线进行准确的测量,具有良好的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剂量率管理软件可将
产品名称: REN-GM-L型GM管中量程射线探头
产品描述: REN系列智能化辐射探头均可和REN300、REN300A、REN300B系列主机配套使用,也可以单独配套RenRiArea辐射区域监测软件使用。且具有RS485/RS232的通讯能力。所有探头均可单独外接报警灯,在超阈值的情况下就地给出声光报警。 1、测量射线类型:X、γ射线2、探测器:GM管探
产品名称: REN500B型智能化X、γ辐射仪
产品描述: REN500B型智能化х-γ辐射仪是监测各种放射性工作场所х、γ射线辐射剂量率的专用仪器。该仪器具有较大的剂量率测量范围和能量响应特性。此外通过配套的RenRiRate剂量率管理软件可将存储的数据读出后分析。该仪器广泛用于卫生、环保、冶金、石油、化工、医院、加速器、工业探伤
产品名称: REN400型X、γ、α、β、中子多功能辐射检测仪
产品描述: REN400型多功能辐射检测仪是以内置高灵敏度盖格计数管为探测器,外接不同类型的探头来实现对低剂量χ、γ射线,高剂量χ、γ射线,α、β射线和中子射线的检测。作为多功能辐射巡测仪,能显示工作场所的辐射值,自动连续测量和记录1600条辐射剂量率数据,更换
,土壤测氡仪,测氡仪,氡测量仪,连续氡测量仪,氡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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